甲方: (招标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投标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于 年 月 日对 至 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中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 年,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客运班线起讫点: 至 ,途经 ,班次: ,班车类别: ,客运班线起讫车站: (起点站)、 (讫点站)。乙方投入营运客车 辆,车型为 ,客车等级 ,座位数 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标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对乙方客运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的承诺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当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在许可后180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站外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
5.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更新车辆,必须达到甲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车辆技术标准。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经营权移交替补中标方经营。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